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KEV-114-馬補-14-20250225-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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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嘉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2,5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二、被告謝嘉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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