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MKEV-114-馬補-2-20250122-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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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2號 原 告 歐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境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二、本票影本。 三、被告蔡境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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