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KEV-114-馬補-22-20250303-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22號 原 告 蔡東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慶德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4,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