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KEV-114-馬補-23-20250310-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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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23號 原 告 巨城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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