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MKEV-114-馬補-26-20250321-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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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被 告 曾耀隆即明祥玻璃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64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