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KEV-114-馬補-4-20250221-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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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4號 原 告 蕭仲廷 被 告 薛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