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KEV-114-馬補-5-20250124-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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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 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益利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9,26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占用面積16.42㎡)=49,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蔡益利、蔡順合、蔡名科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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