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M-111-訴-268-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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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淳羚 俞羽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淳羚、俞羽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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