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M-111-訴-268-20250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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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淳羚 俞羽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淳羚、俞羽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