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M-111-訴-442-202410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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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香安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1 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 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香安前因心神喪失(修正後為「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 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嗣因被告於113年10月2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存卷可考,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另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