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M-112-交訴-73-2025022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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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堂 指定辯護人 陳俞伶律師(本院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顯堂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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