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M-112-原再-1-20241022-1
字號
原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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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再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生 辯 護 人 陳俞伶約聘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金生因再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