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M-112-原訴-25-2025030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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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坤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 年度偵字第3011號、第5502號、第5760號、第6253號、第882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宋坤發業於民國114年1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 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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