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MLDM-112-原訴-31-20241129-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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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民傑 指定辯護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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