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MLDM-112-原附民-13-20241004-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睿全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 陳梓翔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陳瑞陞 鄭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宜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訴訟繫屬中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附聲請狀及附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茲因事件繁雜(被告2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可能依民法 規定負賠償責任),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