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MLDM-112-原附民-13-20241004-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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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睿全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 陳梓翔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陳瑞陞 鄭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宜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訴訟繫屬中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附聲請狀及附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茲因事件繁雜(被告2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可能依民法 規定負賠償責任),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