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MLDM-112-國審交訴-1-20241007-2
字號
國審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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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辰(原姓名:王士銘)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法律扶助) 蘇顯讀律師(法律扶助) 廖本揚律師(法律扶助) 訴訟參與人 施淑惠 代 理 人 張麗琴律師 陳永喜律師 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㈠、第8行所載「第2款」, 應更正為「第3款」。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