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M-112-訴-159-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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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翔 具 保 人 戴僑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僑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聖翔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訊問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戴僑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到庭行審理程序,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或敦促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亦未有所獲,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上開審理程序報到單、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函暨檢還之本院拘票、檢附之員警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紙在卷可憑,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對被告未遵期到庭提出任何說明,可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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