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MLDM-112-訴-538-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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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岱叡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0月9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5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岱叡因偽造有價證券等 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送達被告經限制住居之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63頁),嗣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該判決業於同年11月5日0時判決確定。詎被告遲至113年11月5日上午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85頁),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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