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M-112-附民-279-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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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林柏宏 被 告 梁哲瑋 林冠佑 鄭煒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32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判決僅以被告梁哲瑋、林冠佑、鄭煒龍為判決範圍,同 案被告陳一誠則須俟到案後方能審結,合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