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MLDM-113-交易-333-20241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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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光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光維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8時33分,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頭份市中正三路東往西方向直行,接近苗栗縣○○市○○○路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有行人徐玉梅由該橫越中正三路(由南往北),遭張光維上述機車撞擊,徐玉梅因而受有外傷性硬腦膜下合併蜘蛛下腔出血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玉梅告訴被告張光維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張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