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MLDM-113-交簡附民-36-20241014-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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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趙于萱 被 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401號(原案號:113年度交 易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 民事訴訟(原案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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