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M-113-交簡附民-49-2024103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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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雲惟崖 訴訟代理人 林郁芸律師 被 告 廖晏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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