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M-113-交簡附民-54-2024103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趙忠俊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被 告 黃江達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趙忠俊請求被告黃江達、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損 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佐,而本件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46號案件於同月24日判決,惟因內部作業流程,致於同月25日始為分案,然此無礙於原告提起訴訟之合法性,本院自得參諸上揭裁定意旨,於本件刑事訴訟判決後,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裁判。 二、另經本院審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