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M-113-交訴-27-20250114-4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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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泊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27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泊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泊辰不服本院113年交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刑 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1月22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