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M-113-交訴-39-20241101-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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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慶 指定辯護人 許涪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順慶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 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4條第4項、第1項妨害舟車行駛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羈押,並曾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 有起訴書所指妨害舟車行駛安全未遂之客觀犯行,惟仍否認有妨害舟車行駛安全之主觀犯意,然本案有相關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苗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監視器畫面擷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數次通緝紀錄,並曾稱居住地點會隨工作環境變換,且被告於另案(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中亦曾供稱於另案案情發生後有更換服裝之舉等情,顯見被告有行方不明、躲避查緝、逃亡之虞,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本案向火車拋擲鐵鍊之行為,確實容易引發高壓電短路、妨害舟車行駛,對社會安全影響甚鉅,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一再陳稱:火車鐵路的高壓電存有黑科技,黑科技會影響我,所以我才會去做測試,如果測試結果是會爆炸、跳電,就可以證明黑科技之存在等語,可見遍布全臺之火車鐵路均可能成為被告測試黑科技是否存在之實驗品,是若任令被告在外,被告當有可能一再從事罔顧他人安全之危險行為,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目的與手段之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113年11月5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