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LDM-113-交訴-8-20241112-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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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凱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書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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