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LDM-113-交訴-8-20241112-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凱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書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