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M-113-交附民-41-20241126-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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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志炫 被 告 張若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 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 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