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M-113-交附民-92-202412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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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吳翠琴 邱沛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李冠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72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