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M-113-侵訴-30-20241220-3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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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駿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標題一、㈢第3至4列及第5列、 理由欄標題三、㈢第4列關於「A女妹妹2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A女妹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標題一、㈢第3至4列 及第5列、理由欄標題三、㈢第4列關於「A女妹妹2人」之記載,均顯係「A女妹妹」之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