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M-113-侵訴-31-20241218-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BH000-Z000000000 年籍詳卷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之母 BH000-Z000000000A 年籍詳卷 被 告 賴俊齊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林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 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BH000-Z000000000、BH000-Z000000000A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BH000-Z000000000、BH000-Z000000000A分別為本案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 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31號審理中,而因被告被訴罪名中包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所定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茲聲請人2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前揭聲請,經本院發函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2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2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2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2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