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M-113-侵訴-40-20241231-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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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達 選任辯護人 余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本案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起訴書所載 罪名均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處分羈押。茲因被告另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3年12月24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乙字第93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