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M-113-侵附民-4-20241008-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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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BH000-A112018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H000-A112018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BH000-A112018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