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M-113-原交訴-4-20241030-1

字號

原交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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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呈宇 指定辯護人 慕宇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呈宇被訴肇事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害人 翁勝揚與被告有意再試行調解,考量其等利益,爰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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