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M-113-原侵附民-1-20241223-2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E000-A112440(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兼上一人之 AE000-A112440A(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賴永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AE000-A112440B」,應更 正為「AE000-A112440A」。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及法定代理人 姓名代號部分,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原告姓名代號有部分不一致,惟此節並無礙當事人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