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M-113-原簡上附民-3-20250214-1
字號
原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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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憲聲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被 告 林鑫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