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M-113-原訴緝-1-20241223-1
字號
原訴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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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郅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郅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