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M-113-原訴-13-20250220-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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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議葳 被 告 張志湧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議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志湧(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鍾議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參(112年度偵字第11040號卷第229至237、247頁)。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審理程序,並通知具保人鍾議葳督同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效果,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14年2月4日栗警偵字第1130044708號函附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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