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M-113-原金訴-15-20241009-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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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俊杰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漏列附表,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09號起訴書)漏列附表,核屬誤寫範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楊小宜 於111年11月2日,以LINE向楊小宜佯稱:可透過「believe us」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小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2日 10時16分許、 10時16分許 5萬元、 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③ 2 蔡景亦 於111年11月21日,以LINE向蔡景亦佯稱:可透過「飛翔」虛擬貨幣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景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2日 13時54分許 4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① 3 郭瑞霖 於111年10月26日,以LINE向郭瑞霖佯稱:可透過「飛翔」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郭瑞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2日 15時6分許、 15時7分許、 15時16分許 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① 4 杜偉明 於111年11月21日,以LINE向杜偉明佯稱:可透過「道富環球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杜偉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1日 12時52分許 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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