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MLDM-113-原金訴-19-20250102-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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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瑋琳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瑋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