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M-113-原附民-34-20241101-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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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李畇萱(原名李雲鶯) 被 告 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就被告對原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即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112年度原重訴第3號判決主文第3項及附表三編號32)。然因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判決者,則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