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08-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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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號、1 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5號卷第51頁;本院卷第18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2包,經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苗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7、39、5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且為被告經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剩餘,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5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毛重0.36公克 2 1包(含包裝袋) 毛重0.2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