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10-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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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580克)含包 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號被告洪聖鈞(下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驗餘淨重0.058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下午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向本院聲請強制戒治,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2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下稱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7月18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臺中高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20號裁定、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80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試劑篩檢呈陽性反應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381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毒偵字第64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7、65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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