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19-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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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查獲被告呂 理政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其扣案之海洛因香菸1支(毛重1.22公克,附表編號1)。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2年3月8日查獲被告涉犯 施用毒品案件,其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3.2公克,附表編號2)。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1年8月30日查獲被告涉 犯施用毒品案件,其扣案之海洛因香菸7支(毛重7公克,附表編號3)、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9.1公克,附表編號4)。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112年12月4日查獲被告涉犯施 用毒品案件,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3.7公克,附表編號5)。  ㈤上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3號 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嗣於113年8月2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香菸1支(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1.22 公克,驗餘淨重為1.1808公克),經鑑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641號鑑驗書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2毒偵1338卷第38頁、第6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粉末1包(毛重為3.2公克,驗餘淨重為2.22公克,純質淨重為0.36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750號鑑定書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2毒偵488卷第50頁、第53頁、第71頁、第7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香菸7支(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7公克),經鑑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1毒偵1317卷第30頁反面、第42頁、第100頁反面、111毒偵1435卷第26頁、第35頁、第71頁反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9.1公克,驗餘淨重為8.3545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1毒偵1317卷第30頁反面、第42頁、第80頁、第85頁、第100頁、111毒偵1435卷第26頁、第35頁、第71頁反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毛重為13.7公克,驗餘淨重為13.0739公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05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苗栗地檢署112偵12740卷第53頁、第66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0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3個(附表編號1至3)、第二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個(附表編號4、5),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1.22公克,驗餘淨重為1.1808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香菸 送驗數量:1.208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180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      尼古丁(Nicotine)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641號鑑驗書,見112偵1338卷第60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3.2公克,驗餘淨重為2.22公克) 鑑定結果: 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24公克(驗餘淨重2.22公克,空包裝重0.95公克),純度16.00%,純質淨重0.36公克。 (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750號鑑定書,見112毒偵488卷第77頁) 3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7支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7公克) 檢驗物品種類:香菸 檢驗物品數量:7支 檢驗物品毛重:7公克 初步鑑定結果:呈海洛因、嗎啡毒品反應 (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呂理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111毒偵1435卷第35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9.1公克,驗餘淨重為8.3545公克) 檢體編號:C0000000 檢體外觀: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8.7961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8.3570公克 取樣量:0.0025公克 驗餘量:8.3545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參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毒偵1317卷第80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13.7公克,驗餘淨重為13.0739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3.248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3.073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13.2489公克,純度80.4%,純質淨重10.6521公克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05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2偵12740卷第94頁至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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