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21-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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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號、1 12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明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4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93頁;本院單禁沒卷第16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1包(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24號,見毒偵卷第137頁),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652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65、139、14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且為被告經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剩餘,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42、127至12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2469公克 驗餘淨重0.237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