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22-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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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垂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5.13公克)含包裝 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垂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3包(總淨重5.34公克、總驗餘淨重5.13公克),均屬違禁物,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 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2日強制戒治期滿出監,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粉末3包(合計驗餘淨重5.13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 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查(113年度偵字第4811號卷第137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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