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28-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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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宏倫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27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宏倫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5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結果,認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 約25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9日桃警保字第1120045600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武士刀1把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