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33-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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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6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玖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順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9、150、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緝150卷第19至20頁;本院單禁沒卷第26至30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粉末5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白色或透明晶體9包,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85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見毒偵1263卷第35、57至58、62至64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包(含包裝袋) ⑴合計淨重10.17公克(驗餘淨重10.16公克,空包裝袋總重1.30公克) ⑵純度67.42%,純質淨重6.86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 ⑴毛重:3.4119公克 ⑵驗前淨重:2.8693公克 ⑶驗餘淨重:2.8643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包裝袋) ⑴毛重:3.8219公克 ⑵驗前淨重:3.0601公克 ⑶驗餘淨重:3.0551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⑴毛重:1.2809公克 ⑵驗前淨重:1.0137公克 ⑶驗餘淨重:1.0087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⑴毛重:1.6745公克 ⑵驗前淨重:1.4009公克 ⑶驗餘淨重:1.3959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 ⑴毛重:8.4662公克 ⑵驗前淨重:7.9528公克 ⑶驗餘淨重:7.947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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