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38-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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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10、311、4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書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2年度毒偵字第310、311、401號),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1年3月18日、111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480號鑑定書、112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89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045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且包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粉塊狀檢品8包(含包裝袋8個) 驗餘淨重為12.8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為50.67%,純質淨重為6.5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310號)。 2 白色透明結晶8包(含包裝袋8個) 驗前總淨重為23.931公克,隨機抽取其中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推估純度為65.2%,總純質淨重為15.602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310號)。 3 白色結塊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為0.70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 4 白色透明結晶6包(含包裝袋6個) 驗前總淨重為5.483公克,隨機抽取其中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 5 晶體6包(含包裝袋6個) 驗前總淨重為11.5696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為7.991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401號)。 6 粉末檢品6包(含包裝袋6個) 驗餘淨重為5.6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為51.73%,純質淨重為2.93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