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40-20241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碧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9號、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碧壽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 84、988、1309、143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39號),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釋放,並經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84、1309、1438號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晶體4包(苗檢112年度安保字第291號、113年度安保字第12、48號),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57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扣案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84號卷第123至124頁;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卷第88至89頁;苗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卷第152至153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3.6250公克 驗餘淨重3.6103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1202公克 驗餘淨重0.1162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1709公克 驗餘淨重0.1568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0535公克 驗餘淨重0.041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