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41-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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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鈞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3號、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鈞政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7月19日釋放,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請意旨所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毒偵819卷第13至19、131、133頁),固屬違禁物,然而,觀諸被告供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係於111年5月7日15時許購買,我並沒有拿來施用,我今天早上(即111年5月7日8、9時許)施用的海洛因跟扣案的海洛因沒有關係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毒偵819卷第65頁),足見此查獲之毒品應非經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而不能為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吸收,且被告持有該包毒品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已於112年3月28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依現存卷證,難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與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有關,自非屬本案查獲之毒品,而不得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先命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毒偵819卷第131頁) 海洛因1包 ⒈檢品外觀:白色結塊粉末 ⒉總毛重:0.30公克 ⒊驗前淨重:0.105公克 ⒋驗餘淨重:0.102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