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42-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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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振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 之包裝袋貳個(毛重陸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查。又扣得之毒品2包經鑑驗後,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佐(見113毒偵1057卷第35至36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